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 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或“公司”)向 16 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2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8,071.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8,171,928.72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692.48 万元;截至 2022
年11月28日,2022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3727.4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34423.39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中的 5,9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大数据、云计算用高性
能电极箔项目”的首批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近期与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金额 专户用途
实施主体 账号 (万元)
宁夏海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640501300100 新能源、大数
1 电子有限 有限公司石嘴山分 00000857 500.00 据、云计算用高
公司 行 性能电极箔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签署主体如下: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050130010000000857,截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大数据、云计算用高性能电极箔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合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俞高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按照乙方内部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及丁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丁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丁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