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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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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元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文平,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汪木兰,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朱松青,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 庆,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顾美华,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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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
项。
(一)公司相关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首次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廖良茂等人收
购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100%股权的草案,
并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 5 月 17 日、 9 月 16 日分别披露上述草
案修订稿,于 12 月 1 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述披露文件以下统称重组
文件)。根据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8 月 14 日间披露的
公告,龙昕科技在 2015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11 月 28 日期间,
分别为廖良茂等自然人或法人的 8 笔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
46,787.11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5.39%。而前
述重组文件在多次披露龙昕科技 2015 年-2017 年财务信息时均
载明,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龙昕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
保的情况,且未对外质押龙昕科技资产。公司相关重组文件披露
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54 号),因龙
昕科技 2015 年-2017 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违规行为,导致
公司相关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龙昕科技涉嫌通过虚开增值税
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90,0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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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虚增利润 34,841.62 万元。其中,2015 年虚增收入 14,412.5
万元,虚增利润 5,568.91 万元; 2016 年虚增收入 30,647.53 万
元,虚增利润 11,887.8 万元; 2017 年虚增收入 45,009.4 万元,
虚增利润 17,384.91 万元。
(二)相关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1 月 23 日-5 月 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在未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公司时任董事廖良茂
和田小琴等关联方、舒魁等非关联方的 10 笔借款提供担保。根
据公司 2019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上述 10
笔借款诉请金额合计为 47,283.22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12.15%。对于上述关联方担保,公司均未按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另经查明,上述对舒魁等非关联方借款担
保作出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净资产的 50%,但公司
未就上述非关联方担保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逾期事项。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担保的上述债务陆续到期,截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已全部到期。根据公司自查,已知担保涉及
相关债务合计金额为 94,070.33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净资产
的 24.17%。龙昕科技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可能承担担保
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担保方未能在借款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
内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被担保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
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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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是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龙昕科技因上述担保事项及
与廖良茂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等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
请求龙昕科技承担担保或还款责任。其中, 2018 年 6 月 29 日-12
月 7 日,龙昕科技累计收到应诉通知书 16 份,涉诉金额超过
52,804.84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3.57%,已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按照规定,公司应不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诉讼
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违规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披露回复公告称,时
任董事廖良茂及其关联方在 2017 年-2018 年间违规占用公司全
资子公司龙昕科技资金合计 2.9 亿元。其中, 2017 年,廖良茂
及其关联方通过虚构预付供应商款项的方式,占用龙昕科技采购
资金 1.27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9.6%; 2018
年 1-4 月,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占用龙昕科技资金 1.63 亿元,
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3%;至 2018 年期末,资
金占用余额为 1.16 亿元,占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98%。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将龙昕科技 100%股权对外出售。公司连续
多年发生资金被违规占用,截至龙昕科技被出售前,廖良茂及其
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1.16 亿元。
经查明,龙昕科技几乎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
供应商几乎停止供货,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最终以 4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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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龙昕科技 100%股权,相较于前期收购时 34 亿
元的交易价格,公司因此项交易蒙受 30 亿元的巨额损失。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全资子公司连续多
年发生大额资金被违规占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到期未予归还情况、未及时
披露诉讼事项。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司时任董事金元贵、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文平、 时任董事
汪木兰和朱松青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参与重组事项的推进
与决策;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直接负责
人, 时任财务总监顾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在重组相关文件
上签字确认。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承担相应
责任。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 时任财务总监顾美华还需对
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连续多年发生大额资金被违规占用、对外担
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
到期未予归还情况、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等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
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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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有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经过听证程序,不具有公定力和
羁束力,不应据此作出纪律处分。
二是有关人员在收购前后为保证资产真实性已做了大量工
作, 包括多次赴龙昕科技调研,对龙昕科技的担保、收入等问题
重点关注,安排公司及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和制定补偿
机制等, 已在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尽到勤勉义务,不存在违规的
主观过错。有关责任人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作出决策,且无
证据表明相关专业意见不可信。收购实施后,公司第一时间派驻
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因财务造假、对外担保隐蔽性太强,公司
核查手段有限,因此在已尽到最大可能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未能
发现违规。
三是有关责任人未参与违规事项,对违规事项并不知情,不
存在向市场及投资者隐瞒风险的故意,也在发现违规后第一时间
报告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努力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在调查
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公司克服种种困难,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担保
债务和诉讼事项,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揭示风险。因此,有关责
任人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受到重罚。
四是资金占用违规发生于重组期间和交接过渡期间,廖良茂
无视法律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伙同内部人士实施违规。在并购
完成后,公司及时加强管控,主动安排一系列细致工作,第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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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发现廖良茂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违规蔓延,避免对公司产生
更大影响。
五是纪律处分标准失衡,未体现精准打击的执法理念。时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现龙昕科技一系列违规后,不回
避、不隐瞒,第一时间查清事实、管控风险、减少损失,并主动
向监管部门报告。后续解决过程中,采取刑事报案、向交易对方
提起诉讼要求补偿、向纾困基金出资并以所持股票为龙昕科技处
置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具备法定的从轻、
减轻情节。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相关违规事实的认定以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为主要依据。
廖良茂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因相关违法行为被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同时,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54 号)已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
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综上,公司相关违规事实
清楚明确,本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情况,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相
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与相关司法、行政程序并行不悖。
相关责任人所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能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
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公司跨行业实施高风险重组, 相关责任人应当预见其专
业性、复杂性,对自身识别风险、核查判断能力进行合理评估,
审慎决定是否实施重组。在重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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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有效的手段,对收购标的情况予以核实,对相关财务情况的真
实性进行重点核查。 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与评估报告可以作
为参考,但不能代替其独立判断。相关责任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主
要负责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已经
勤勉尽责,反而仅依赖中介机构意见,未能有效保障重组相关文
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直接导致公司蒙受巨额损失。相关
责任人所称已勤勉尽责、依赖专业机构意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
三是重组完成后,龙昕科技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理
应采取有效手段对其实施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违规行为。
但相关责任人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未能及时
掌握龙昕科技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潜在风险,致使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行为持续发生, 担保债务逾期及涉诉事项披露不及时。相关
责任人所称未参与、不知情、无过错等异议理由不足以作为减免
其责任的合理理由。
四是公司事后采取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补充披露、内部整改、
追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是相关责任人应尽职责。 并且, 相关责任
人虽推动龙昕科技处置,但公司在此项交易中仍蒙受高达 30 亿
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相关补救措施实际产生的减轻不良影响的效
果有限,不足以构成减免其责任的合理理由。
五是在责任区分方面,结合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公司时任
董事长陈颖奇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