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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33 号
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德明,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保华,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维胜,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光霖,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仇向洋,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洪发,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官南,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卫东,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亚东,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
总经理;
唐卫华,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
总经理;
陈磊,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史翔,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李宏,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张金雄,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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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宇,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肖姝雯, 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 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首次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廖良茂等人收购广东龙昕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 100%股权的草案,并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 5 月 17 日、 9 月 16 日分别披露上述草案修订稿,于 12
月 1 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上述披露文件以下统称重组文件)。根据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间的公告,龙昕科技在 2015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分别为廖良茂等自然人或法人的 8
笔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 46,787.11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 35.39%。而前述重组文件中多次披露龙昕科技 2015 年
至 2017 年财务信息时均载明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龙昕科技及其下属子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且未对外质押龙昕科技资产。公司相
关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54 号),因龙昕
科技 2015 年至 2017 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违规行为,导致公司
相关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龙昕科技涉嫌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
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90,069.42 万元,虚
增利润 34,841.62 万元。其中, 2015 年虚增收入 14,412.5 万元,虚
增利润 5,568.91 万元; 2016 年虚增收入 30,647.53 万元,虚增利润
11,887.8 万元; 2017 年虚增收入 45,009.4 万元,虚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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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4.91 万元。
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就上
述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决定。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德明、张保华、王维胜、卢光霖、仇向洋、
张洪发,副总裁徐官南、朱卫东,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总经理王亚
东、唐卫华,财务总监陈磊,总工程师史翔,技术中心副主任李宏,
监事张金雄、孙昌宇、肖姝雯参与重组事项的推进,并在重组相关
文件中签字确认,向市场承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但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也
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德明、 张保华、
王维胜、 卢光霖、 仇向洋、 张洪发,副总裁徐官南、 朱卫东, 轨道
交通事业总部副总经理王亚东、 唐卫华,财务总监陈磊,总工程师
史翔, 技术中心副主任李宏,监事张金雄、 孙昌宇、 肖姝雯予以监
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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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