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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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无锡市滨湖区
慧泽西路科教软件园 B 区 6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广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4,737,9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08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4,734,2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0784%。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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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对召集人资格进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关于政府征收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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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刘颖颖
邵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