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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9 沪市 神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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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9:神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12-10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SENCI ELECTRONIC MACHINERY CO.,LTD.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 2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因素。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艾纯以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股东艾利、谢安源、艾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艾纯控制的法人股东神驰实业、神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和邦集团、曜业投资、庆聚咨询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建春、邓典波、刘国伟、李玉英、魏华、刘吉海、宣学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艾纯、艾利、神驰实业、神驰投资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安源、艾刚、钟建春、邓典波、刘吉海、宣学红承诺:若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发行人制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次是控股股东增持,最后是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税后)。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的20%(税后)。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方式、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期限,拟定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次日启动回购,并应在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无法实施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及时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相关增持计划应明确增持方式、增持数量、增持价格和增持期限。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披露之次日启动增持计划。

  如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为由拒绝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上市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艾纯、艾利、神驰投资、神驰实业分别承诺:

  “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2年内,本人/本公司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

  本人/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

  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缴款后至退款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如果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