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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9 沪市 神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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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9:神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2-30


股票简称:神驰机电                        股票代码:603109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SENCI ELECTRIC MACHINERY CO.,LTD.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 2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机电”、“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艾纯以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股东艾利、谢安源、艾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艾纯控制的法人股东神驰实业、神驰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钟建春、邓典波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吉海、宣学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刘国伟、魏华、李玉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和邦集团、曜业投资、庆聚咨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次是控股股东增持,最后是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税后)。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的20%(税后)。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方式、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期限,拟定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次日启动回购,并应在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无法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及时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相关增持计划应明确增持方式、增持数量、增持价格和增持期限。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披露之次日启动增持计划。

  如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为由拒绝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上市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