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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4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5-22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SENCI ELECTRIC MACHINERY CO.,LTD.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667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25%。其中,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3,667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5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份
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4,667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艾纯以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股东艾利、
谢安源、艾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艾纯控制的法人股东神驰实业、神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和邦集团、曜业投资、庆聚咨询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建春、邓典波、
刘国伟、李玉英、魏华、刘吉海、宣学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艾纯、艾利、神驰实业、神驰投资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安源、艾刚、钟建春、邓典波、刘吉海、宣学红
承诺:若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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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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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因素。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艾纯以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股东艾利、谢安
源、艾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艾纯控制的法人股东神驰实业、神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和邦集团、曜业投资、庆聚咨询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建春、邓典波、刘国
伟、李玉英、魏华、刘吉海、宣学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艾纯、艾利、神驰实业、神驰投资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谢安源、艾刚、钟建春、邓典波、刘吉海、宣学红承诺:若本人/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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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
形,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应作
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发行
人制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次是控股股东增持,最后是董事(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每一个自然
年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2、控股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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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
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税后)。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的20%(税后)。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
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方式、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期限,
拟定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作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次日启动回购,并应在回购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后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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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及时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相关增持计划应明确增持方式、
增持数量、增持价格和增持期限。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
披露之次日启动增持计划。
如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