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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6:恒银金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8-31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ashwayTechnologyCo.,Ltd.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恒融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恒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恒融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恒融投资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恒融投资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江浩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王淑琴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江斐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东珠海融恒、金石灏汭、深创投、海宁嘉慧、颐润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肖平、薛晓忠、方先锋、张伟峰、黄艺明、周芳宇、蒋晗、叶超邦、吴文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龙云、王亚君、王伟、赵再兴、张云峰、秦威、温健、梁晓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此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加快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控股股东恒融投资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恒融投资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恒融投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江浩然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如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