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106 沪市 恒银科技


首页 公告 603106:恒银金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3106:恒银金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19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ashway Technology Co., Ltd.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 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金融”、 “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恒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恒融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恒融投资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恒融
投资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浩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3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上述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
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淑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人股东江斐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龙云、王亚
君、王伟、赵再兴、张云峰、秦威、温健、梁晓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4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7、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恒银金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股利分配。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计划
(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2)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5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4)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个年度的具体
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利润分配的提案
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分配股票股利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案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董事会,经半数
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可以作出向股东分配股
票股利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利润分配的程序
( 1) 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
案。其预案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合公
6
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3)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
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相
7
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 1)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的 50%。
如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 “( 4) 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中规定的任一情形,
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提出了稳定股价的
预案并作出了相应承诺。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 3)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8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