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neng Photovoltaic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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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及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8,80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0,000.00万股
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承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
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声明: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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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
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人具有
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
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
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
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
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除
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利忠承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股5%以上、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正达经
编、乾潮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所直接、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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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
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
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
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
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份之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
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本
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
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
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
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
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因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
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
2016年6月30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本企业
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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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
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
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
动或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
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
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
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
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戴建康承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
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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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除前述锁定期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
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行动或意向。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
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
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
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
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
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章竞前、金治明、张健、
钱其峰、陈建军承诺:本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
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
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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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
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
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
有。
公司监事褚建新、叶莉、钱鹏飞承诺:本人于2015年
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
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除前
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