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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5 沪市 芯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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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5: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7-06


股票简称:芯能科技                    股票代码:60310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SunorenSolar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二〇一八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2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8,8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60%。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利忠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正达经编、乾潮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为持续分享发行人经营成果,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鼎晖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对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三年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即2016年6月30日)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戴建康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章竞前及高级管理人员金治明、张健、钱其峰、陈建军承诺:“本
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本人承诺自该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此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