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300万股(最终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
根据询价价格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者按照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9月2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5,3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和股东金华恒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
有的股份。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通过横店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8月25日
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ii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和股东金华恒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横店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股价稳定机制
本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机制》,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
市后的股价:
1、启动机制的具体条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
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
iii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
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金额
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经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
成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董事(稳定股价机制的主体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
的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
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
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
30+N或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
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
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
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iv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
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股东金华恒影,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持
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
本单位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本单位关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发行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披露减持原
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
经营的影响。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v
四、有关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
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
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
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