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横店影视 股票代码:603103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HENGDIANENTERTAINMENTCO.,LTD.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和股东金华恒影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横店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机制》,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机制的具体条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董事(稳定股价机制的主体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30+N或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三、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股东金华恒影,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单位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本单位关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发行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东金华恒影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联合会、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
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本次IPO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