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WinkaTimesDepartmentStoreCo.,Ltd.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1栋2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4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33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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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本承诺并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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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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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33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
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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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
(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本承诺并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此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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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所参照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视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相关承诺,已公告的增持或回购方案(如有)亦将终止执行。
若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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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所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1)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承诺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120%;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触发本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其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