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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Winka Times Department Store Co.,Ltd.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 5 号 1 栋 2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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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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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
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 33 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
峰、胡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
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
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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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
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
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
(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本承诺并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
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
体已就此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
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以下简称“回购方
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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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
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
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
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所参照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则视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相关承诺,已
公告的增持或回购方案(如有)亦将终止执行。
若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所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
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直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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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承诺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 120%;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触发本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其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
红。若公司股票价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反复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
公司不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合计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金额将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
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
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
追索权。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意向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
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2、在不丧失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可能性,但届时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
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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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
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
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
司所有。
(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艺尹、鑫源汇信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
公司老股(现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包括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从公开
市场新买入的公司股份,下同)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
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
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
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3、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
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若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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