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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2

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WinkaTimesDepartmentStoreCo.,Ltd.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1栋2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6,0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
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简称
“老股转让”),其中:老股转让不超
过3,9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33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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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
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
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
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
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
(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
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
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
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
票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本承诺并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
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6月8日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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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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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公司将优先实施发行新股,仅在公司预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
预计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但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未达到
6,000万股的情形下实施老股转让方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
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所有。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9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老股转让的持股股东持股时间需在
36个月以上,老股转让价格应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公司股东应遵循平等自愿
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老股转让的股份数量;老股转让后,应保
证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老股转让具体安排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至股东大会表决日止持有36个月以上
股份数量(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上限(万股)
1潘锦海7,423.003,691.50
2潘艺尹500.00200.00
3杨逸人5.002.50
4沈晓玲2.001.00
5高云霞2.001.00
6王红华2.002.00
7刘飏2.001.00
8巢继红2.001.00
合计7,938.003,900.00
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公司确定的老股转让数量并在股东各自拟公
开发售股份上限范围内,协商确定各自实际发售数量;若协商不成的,则每个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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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将按照如下公式确定:每个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
限÷全部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总和×公司确定的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
数量。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发售股份的老股东按照新股发行数量及各
老股东公开发售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分摊。
除发行承销费外,本次发行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荐费用、审计
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

1、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33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
峰、胡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
5、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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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
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
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
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
(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本承诺并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
更。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
体已就此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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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
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以下简称“回购方
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
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
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
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
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