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股票代码:603098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NTERINTERNATIONALGROUP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3幢8404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4)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永、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
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50%,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购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所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元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华普天健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完成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爱森、翁家恩、盛亚投资、华永
集团做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则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数的10%。
2、减持条件:出售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减持方式:自第一笔减持起算,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超过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违反承诺部分获利归公司所有。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提出补充承诺,以保护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人或者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做出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或独立董事津贴、个人从公司领取的工资)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