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1 证券简称:众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 号),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559,7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677,332,05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4,8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1,777,666.5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754,383.4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全部到账,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出具天健验(2024)382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
管理的需要,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开设相应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上述拟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募集资金项目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万元)
年产 10 万吨甘蔗 中国农业银行股 崇左众鑫环保科技 20041101040020593 0
渣可降解环保餐 份有限公司龙州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具项目 县支行 专用帐户
(崇左众鑫一
期)
年产 10 万吨甘蔗 中国银行股份有 来宾众鑫环保科技 615888106740 0
渣可降解环保餐 限公司来宾分行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具项目 专户
(来宾众鑫一
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众鑫智能制造 19620401040011801 0
目 份有限公司兰溪 有限公司
市支行
《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
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项
目、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
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应确保乙方管理的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乙方管理的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炜、朱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及乙方管理的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
(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乙方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第八条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
权。
第十一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且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二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第十四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
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