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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0 沪市 宏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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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0: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8-08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WUXIHONGSHENGHeatExchangerManufacturingCo.,Ltd.(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南堤路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其他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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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钮玉霞及实际控制人钮法清、钮玉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常州中科、盐城中科、镇江中科、宜兴中科、常熟中科、王诚、余彪、宋亚春、凌祥、岳惠兴、单博、徐荣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钮法清、钮玉霞、监事徐荣飞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诚、岳惠兴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担任公司董事的钮玉霞、钮法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诚、岳惠兴还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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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都对股利分配、现金分红比例等做出了规定: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1-2-3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4、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每年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2-4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2-5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