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宁波精达 股票代码:603088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C区长阳路1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徐国荣、郑慧珍、徐柏荣、郑希珍、郑良知、郑良能、郑良敏、发行人法人股东广达投资、精微投资、自然人股东葛伟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东力集团、银泰投资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龚新华、马娟娟、宋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发行人法人股东精微投资、广达投资及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龚新华、马娟娟和宋剑承诺: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承诺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1)锁定期届满(包括或有的延长锁定期);(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件达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各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达投资、精微投资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承诺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1)锁定期届满(包括或有的延长锁定期);(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件达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各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力集团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拟减持全部所持发行人股份。东力集团承诺: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将按照前述顺序执行该等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期初至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的股东大会日累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李永坚、林辉撑、宋剑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补充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发行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以发行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将以发行价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谢文杰、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