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六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4
第五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5
第七章 监事会......48
第一节 监事 ...... 48
第二节 监事会 ...... 4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7
第一节 通知 ...... 57
第二节 公告 ...... 5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2
第十二章 附则 ...... 62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先达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3365609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7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HANDONG CYNDACHEMICAL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博兴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56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4,813,14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股东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农药原药合成、制剂复配;工业自产副产品硫酸铵、氯化钠、醋酸钠、三水醋钠的销售;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为准);本企业自产副产品硫酸铵、氯化钠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全部经营项目中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王现全 26,812,291 44.69%
2 陈绪潇 16,388,16 27.31%
3 李 壮 2,003,942 3.34%
4 贾玉玲 1,079,940 1.80%
5 孙利娟 948,218 1.58%
6 姜洪章 600,000 1.00%
7 刘增祥 599,831 1.00%
8 姚长明 371,938 0.62%
9 侯万富 371,938 0.62%
10 谢海春 371,938 0.62%
11 顾南君 371,938 0.62%
12 徐波勇 371,938 0.62%
13 王培德 371,938 0.62%
14 孙海文 257,938 0.43%
15 姚 刚 150,011 0.25%
16 王现国 72,022 0.12%
17 王兴林 36,010 0.06%
18 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0 10.00%
19 南通松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20,000 4.70%
合 计 6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4,813,14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