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813661。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80 万股(以下称“首
次公开发行”),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DAFENG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 737 号。
邮编:315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9,627,512 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稳健经营、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文化场馆用智能设备
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伺服控制机构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音响设备制造;家具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舞台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演出场所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各股东拥有的股份数如下:
(一)丰华拥有 95,884,6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27.3956%;
(二)丰岳拥有 55,822,2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5.9492%;
(三)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 22,324,7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6.3785%;
(四)王小红拥有 20,507,5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5.8593%;
(五)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 17,605,7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5.0302%;
(六)丰其云拥有 14,099,7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4.0285%;
(七)傅哲尔拥有 12,474,3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3.5641%;
(八)徐吉传拥有 11,749,8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3.3571%;
(九)杨吉祥拥有 11,749,8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3.3571%;
(十)丰嘉隆拥有 9,243,1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2.6409%;
(十一)丰嘉敏拥有 9,243,1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2.6409%;
(十二)王小波拥有 8,802,8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2.5151%;
(十三)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拥有 8,591,8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48%;
(十四)张家港保税区隆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 5,337,5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5250%;
(十五)丰睿以拥有 4,699,8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28%;
(十六)唐兴朗拥有 3,916,5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1190%;
(十七)周百同拥有 3,720,8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0631%;
(十八)熊志桥拥有 3,720,8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1.0631%;
(十九)严华锋拥有 3,133,2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52%;
(二十)许兆敏拥有 3,133,2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52%;
(二十一)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 3,088,4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8824%;
(二十二)苑长领拥有 2,349,9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14%;
(二十三)陆均林拥有 2,349,9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14%;
(二十四)赵回春拥有 2,154,2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55%;
(二十五)熊文奇拥有 2,154,2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55%;
(二十六)陈振迪拥有 1,762,6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5036%;
(二十七)岑军拥有 1,762,6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5036%;
(二十八)侯企强拥有 1,174,9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57%;
(二十九)王卫君拥有 1,174,9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57%;
(三十)周毅拥有 1,174,9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57%;
(三十一)黄蓉莉拥有 783,3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38%;
(三十二)熊吉章拥有 783,3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38%;
(三十三)王珠英拥有 783,3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38%;
(三十四)丰琼仙拥有 783,3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38%;
(三十五)丰群娣拥有 783,30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38%;
(三十六)俞美芳拥有 587,6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79%;
(三十七)马文杰拥有 587,650 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7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9,627,51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