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0 79 证券简 称:圣达生物 公告编 号:2021-029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 - 2021/6/3 2021/6/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1,188,95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9,916,135.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 - 2021/6/3 2021/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天台万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浙江鸿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勇刚,共 4 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 息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 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 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3966111
特此公告。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