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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76 沪市 乐惠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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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76:乐惠国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1-10

股票简称:乐惠国际                                   股票代码:603076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乐惠国际”)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以及企业股东宁波乐盈、宁波乐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赖云来、黄粤宁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中盛天誉及其它自然人股东李玮晴、赖光明、王兰、金水英、相海华、董红光、鲁保中、陆红亚、于春娟、林松宽、于山多、孙杰、黄莲芳、张晓波、王桦、陈江、翁玉梅、谭好、俞赤军、张江杰、关天计、张汉、叶晓行、陈小平、刚云卿、黄薇、任国尊、商宾、萧绍瑾和许守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陈小平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黄莲芳系公司董事李毅文之母,于山多系公司高管于化和之女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对应董事及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对应董事及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黄东宁系实际控制人黄粤宁兄弟,赖夏荣系实际控制人赖云来兄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林、林通、刘志雄、孙琳、于化和、刘飞、董向阳系通过持有宁波乐盈或宁波乐利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宁波乐利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遵循以下条件: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数量的25%;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 13个月初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

来、黄粤宁和其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7、此外,上述各方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作出新的规定,本人/本企业也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为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宁

波乐利,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且稳定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

    不违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3)减持数量

    A、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数量的

25%;

    B、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

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

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

    (4)转让价格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维护本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10个工

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

    (1)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

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

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

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