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65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9.71元
发行日期: 2017年11月1日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4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以及企业股东宁波乐盈、宁波乐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赖云来、黄粤宁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中盛天誉及其它自然人股东李玮晴、赖光明、王兰、金水英、相海华、董红光、鲁保中、陆红亚、于春娟、林松宽、于山多、孙杰、黄莲芳、张晓波、王桦、陈江、翁玉梅、谭好、俞赤军、张江杰、关天计、张汉、叶晓行、陈小平、刚云卿、黄薇、任国尊、商宾、萧绍瑾和许守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陈小平作为公司董事;黄莲芳系公司董事李毅文之母,于山多系公司高管于化和之女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对应董事及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对应董事及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黄东宁系实际控制人黄粤宁兄弟,赖夏荣系实际控制人赖云来兄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1-1-1
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林、林通、刘志雄、孙琳、于化和、刘飞、董向阳系通过持有宁波乐盈或宁波乐利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宁波乐利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遵循以下条件。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数量的25%;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 13个月初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
来、黄粤宁和其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7、此外,上述各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作出新的规定, 本人/本企业也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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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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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以及企业股东宁波乐盈、宁波乐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赖云来、黄粤宁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中盛天誉及其它自然人股东李玮晴、赖光明、王兰、金水英、相海华、董红光、鲁保中、陆红亚、于春娟、林松宽、于山多、孙杰、黄莲芳、张晓波、王桦、陈江、翁玉梅、谭好、俞赤军、张江杰、关天计、张汉、叶晓行、陈小平、刚云卿、黄薇、任国尊、商宾、萧绍瑾和许守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陈小平作为公司董事;黄莲芳系公司董事李毅文之母,于山多系公司高管于化和之女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对应董事及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对应董事及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黄东宁系实际控制人黄粤宁兄弟,赖夏荣系实际控制人赖云来兄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林、林通、刘志雄、孙琳、于化1-1-4
和、刘飞、董向阳系通过持有宁波乐盈或宁波乐利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宁波乐利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遵循以下条件。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数量的25%;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 13个月初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
来、黄粤宁和其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7、此外,上述各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作出新的规定, 本人/本企业也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为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宁
波乐利,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且稳定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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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持股份的计划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
不违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3)减持数量
A、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数量的
25%;
B、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
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
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
(4)转让价格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