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1,865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7,4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以及企业股东宁波
乐盈、宁波乐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赖云来、黄粤宁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
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元达信及其它自然人股东李玮晴、赖光明、王兰、金水英、相
海华、董红光、鲁保中、陆红亚、于春娟、林松宽、于山多、孙杰、黄莲芳、张
晓波、王桦、陈江、翁玉梅、谭好、俞赤军、张江杰、关天计、张汉、叶晓行、
黄东宁、赖夏荣和陈小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
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陈小平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
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林、林通、刘志雄、孙琳、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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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刘飞、董向阳系通过持有宁波乐盈或宁波乐利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人
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宁
波乐利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遵循以
下条件。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
票数量的25%;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
24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13
个月初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
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
来、黄粤宁和其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本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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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
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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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
策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以及企业股东宁波
乐盈、宁波乐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赖云来、黄粤宁作为公司董事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元达信及其它自然人股东李玮晴、赖光明、王兰、金水英、相
海华、董红光、鲁保中、陆红亚、于春娟、林松宽、于山多、孙杰、黄莲芳、
张晓波、王桦、陈江、翁玉梅、谭好、俞赤军、张江杰、关天计、张汉、叶晓
行、黄东宁、赖夏荣和陈小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陈小平作为公司董事承
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林、林通、刘志雄、孙琳、于化
和、刘飞、董向阳系通过持有宁波乐盈或宁波乐利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
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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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实际控制人
赖云来、黄粤宁和其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为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和
宁波乐利,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且稳定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的部
分股份:
(1)减持条件
不违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
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3)减持数量
A、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
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数量的
25%;
B、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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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
(4)转让价格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转让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
司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维护本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
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
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以下一项或
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10个工
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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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
(1)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
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
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
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
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
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