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ZJMI Environmental Energy Co., Ltd.
(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总 本次拟发行股票 10,043.1800 万股,即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股本的比例 18.00%。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发行日期 2021 年 12 月 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5,795.4442 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
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
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
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 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物产中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诺 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
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
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公司间接股东交通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
物产中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
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
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
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公司全体监事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 30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11 月 2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