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诉请被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公司”)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科”)停止对公司境外专利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失。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就力同公司及合肥工科侵犯境外专利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本公告所述的境外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公
司作为原告,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2021)沪 73
知民初 410 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诉力同公司及上海楷煌电子侵害公司境内发明专利权案件,要求力同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98,113,882 元。具体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的公告《博通集成电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1-007)。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原告,已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受理号:1:21-cv-00651),诉请被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公司”)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科”)停止对公司境外专利的故意侵权行为,并就专利侵权损害向公司进行赔偿。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就力同侵犯公司境外专利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发的专利证书,公司为美国第 9197228 号
发明专利(“振荡器的振荡频率的调整电路和方法”)的所有权人,被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公司”)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科”)制造、使用、测试、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侵犯受到该专利保护的对讲机及芯片模组产品,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公司要求力同公司和合肥工科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失,合理的律师费用,审判前以及审判后之间的所获赔偿数额的利息数额,无禁令情形下的强制许可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就力同与合肥工科侵犯公司境外专利向美国德州
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外,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上海市知
识产权法院 “(2021)沪 73 知民初 410 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公司(作
为原告)诉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及上海楷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楷煌电子”)的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公司要求力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
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98,113,882 元,要求上海楷煌电子停止侵权行为。该诉讼系公司就力同与上海楷煌电子侵犯公司境内专利而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具体
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的公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1-007)。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统计,力同公司涉嫌侵犯公司专利权利的“专网通信芯片及模块”、“专网通信
模块”相关产品自 2017 年至 2020 年的销售金额分别达到 34,414.31 万元、
31,996.60 万元、35,308.59 万元和 35,638.04 万元,占其 2017 年至 2020 年销
售占比分别为 91.54%、95.91%、92.55%和 93.54%,金额较大,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准备开庭事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