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纯碱产品期货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套保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规避纯碱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从事纯碱期货合约买卖交易,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纯碱价格波动和市场风险、加强库存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条 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季度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季度套保现货量。套期保值必须与业务背景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领导,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内控负责人等。期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组织贯彻实施期货业务工作计划;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完成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协调处理公司期货业务重大事项等。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召开工作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听取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期货领导小组所决策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经董事长及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执行;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小组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期货交易小组由分管副总经理主导,由供应部具体实施、期货结算小组成员负责结算确认,期货风控小组负责风险控制。期货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期货业务总体方案要求和获批的具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仓单注册交割等事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提交期货领导小组审批;根据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期货业务方案;
(二)按照《期货交易申请审批表》要求,发起审批流程;在审批范围内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交易管理和日常交易风险控制,并对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
(三)期货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公司期货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期货交易小组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职责:(一)交易员: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期货业务建议;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期货结算小组由计财部主导,由计财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方案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主导,由审计部、计财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方案,呈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审计部单独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含本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不含本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纯碱期货套期保值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七条 签约授权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期货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八条 交易授权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署,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同时还需变更交易密码,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不同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四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况,拟订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填写并发起审批《期货交易操作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期货交易员根据获批审批表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付款单》,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监会
保证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同时对照期货经纪公司寄送的加盖结算章的每日和每月结算单,打印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计财部部长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或者期转现了结期货头寸,期货交易小组向期货领导小组提出操作计划,获批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割或者期转现操作。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套保业务,应将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开展期货业务的首要前提。公司应针对纯碱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力量配备,尤其是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期货与现货业务实操经验。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司期货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风险容忍度等,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期货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员、结算员按月向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期货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期货交易小组按季汇总当季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