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YongjiPrintingCo.,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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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4,21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2,156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本次发行前股份
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永吉房开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
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
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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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
蔡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
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保荐人、主承销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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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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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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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蔡
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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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
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
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约束措施: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
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维加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将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
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
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及永吉房开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
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
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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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
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薪酬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
上述赔偿义务,扣减上述薪酬的1/2归公司所有。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
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
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