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YongjiPrintingCo.,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蔡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约束措施: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维加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将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及永吉房开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薪酬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扣减上述薪酬的1/2归公司所有。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