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7 证券简称:紫燕食品 公告编号:2024-034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5 月1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32.0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9 元/股?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4 年 5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177 名激励对
象 232.0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
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2024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4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 一情况,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0 日
2、授予数量:232.05 万股
3、授予人数:177 人
4、授予价格 10.0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时间及比例安排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员工及技术骨干(177 人) 232.05 100.00% 0.56%
合计 232.05 100.00% 0.5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 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P0-V=10.89 元/股-0.8 元/ 股=10.09 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资格,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6 名激励对象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92 人调整为 17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6.45 万股调整为 232.05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 核实后,认为: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资格,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6 名激励对象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92 人调整为 177 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246.45 万股调整为 232.05 万股。
上述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