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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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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734,08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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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7%。2 月 11 日,德邦控股披
露减持计划称,拟在未来 6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3%的
股份。4 月 2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66,957,470 股,德邦控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降至 71.48%,股份变动比例
达到 4.99%。6 月 17、18 日,德邦控股主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156,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累计股份变动比例达到
5.01%。但德邦控股未根据规则要求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报
告披露义务, 而是在 6 月 21 日至 7 月 27 日期间继续主动减持公
司股份 5,48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 2021 年 9 月 8 日,
德邦控股就上述持股变动情况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德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 5,48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此次权
益变动比例主要由于被动稀释所致,主观上并无规避相关信息披
露责任的恶意。二是此次减持由于疏忽未及时披露和停止交易,
非主观故意,且未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对于控股股东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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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
份涉及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股
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 5%的,应当及时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
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德邦控股应当于 6 月 17、18 日累计股份
变动比例达到 5%时,根据相关规定停止买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但其未能遵守前述规定,此后继续减少公司股份,减持比例
至 0.53%时才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
规事实清楚。无主观故意、未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不影响
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同时,对于德邦控股持股比例变动
超过 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形,本次
纪律处分已经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德邦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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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并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