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DEPPON LOGISTICS Co., LTD.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 316 号 1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三月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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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101,000 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15,000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
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
公司将优先发行新股,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5,000 万股。根据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拟
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将适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由公司现有符合规定的股东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以下简称 “老
股转让”), 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为不超过
7,5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将按照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占公司所有满足老股转让条件的股份总额的比例进行
转让,老股转让所得不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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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
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 可以在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
在不违反本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 视自身实际需要进
行股份减持。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
式进行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的实际控制
人地位。如本人拟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
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目前持有发行人
总股份数的 1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履行。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延长剩余股份锁定
期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及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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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
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
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
情况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
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地位。如本公司拟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
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目前持
有发行人总股份数的 1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
相应调整。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
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
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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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3、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的股东苏州钟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天津瑞荣、上海平石、钟鼎
二号、北京红杉、上海国和、昆山海峡、中金佳泰、宁波诚致鑫鼎均承诺:“自
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
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
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的股东郭续长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自承诺函
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
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本人的违规操
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崔维刚先生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
(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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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
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
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董事施鲲翔先生,董事会秘书汤先保先生,财务负责人黄华波先生,
副总经理刘建青先生,副总经理姚晓舟先生,副总经理郑荣国先生,副总经理李
建雄先生均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 (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
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
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
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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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