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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6-22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Gas Group Co., Ltd.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六月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不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8,889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8,889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
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公司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
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投资、公司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罗龙、陈多闻、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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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青倩、陈季、罗庆、侯刚、石华强承诺: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
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
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
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月【】日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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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
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公司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罗龙、陈多闻、青倩、高敏、侯
刚、石华强、陈季、罗庆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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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
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交发
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华润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港华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港华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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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自然人股东
除 5 名未确权股东及 8 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持股
5%以下的发行人股东彭俊福等 1,321 人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当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二)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及国资管理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
(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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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如未获
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不低于 200 万元。
( 2)成都城投集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2%;如上述第( 1)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
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
成都城投集团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
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