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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51 沪市 鹿山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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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51:鹿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2-03-08

603051:鹿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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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Lushan New Materials Co., Ltd.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自编1栋、自编2栋、自编3栋、
                        自编4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2,300.3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3 月 1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201 万股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3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加胜、韩丽娜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舫成、唐小军、郑妙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公司股东鹿山信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杜壮、赵文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丽娜近亲属胡庆华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通过鹿山信息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鹿山信息回购该部分权益。
(六)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企业/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企业/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3 月 8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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