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黎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38 号文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67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782.64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571.121239 万元。截至2021年 11 月 10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62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 2730 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 171,078,500.00 146,078,500.00
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 211,947,000.00 181,947,000.00
智能工厂改造及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125,578,500.00 117,685,712.39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补充营运资金 120,000,000.00 120,000,000.00
合计 628,604,000.00 565,711,212.39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本次拟变更“年产2730 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和“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年产 2730 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 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
新 港 园 区 一 期
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
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 ZS-HY-04-43-01 地块
89 号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取得变更后实施地点新港园区一期 ZS-HY-04-43-01 地
块的土地使用权证。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存在变化。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不会改变原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 2730 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和“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89 号变更为新港园区一期 ZS-HY-04-43-01 地块。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无异议,同意前述变更事宜。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