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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48 沪市 浙江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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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48: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1-03

603048: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Liming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Co.,Ltd.

(浙江省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弘禄大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以及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黎明投资以及股东佶恒投资、易凡投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黎明投资以及股东佶恒投资、易凡投资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及其一致行动人俞振寰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第 2、3 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常青、胡安庆、申颖娉、于泽洋、何华定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
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富聚沣投资: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且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低于 2,000 万元;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4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一会计年度内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 3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2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4)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稳定股价之义务的,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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