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新坐标 股票代码: 603040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XZB TECH CO.,LTD
( 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18 号 1-5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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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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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 公司”、“ 本公司” 或
“ 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分别开设账户作为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7 年 2 月 6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与上述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 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将存放在该专户内。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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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包世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
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
议的效力。
8、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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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三、 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佐丰投资、佑源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股东福和投资、丰友生、潘兴泉、冠誉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公司股东福和投资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姚
小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担任(或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纳、胡欣、丰
友生、黄相梅、严震强、许雪权、王建军、姚国兴、张盈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公司股东佐丰投资、佑源投资、福和投资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纳、
胡欣、 丰友生、姚国兴、张盈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减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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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五、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
资产=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
取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
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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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
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
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
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
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
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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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
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
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
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审计报告为依据)。
(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