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等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发展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与《公司章程》上述 条款修订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同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 新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募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制度公司已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
附件:《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前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19006183640849。 码:914419006183640849。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产销:塑料制 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产销:塑料制品、装饰纸、装饰板、装饰线条、装饰 品、装饰纸、装饰板、装饰线条、装饰面材及其他家具、建筑、装潢材料和配 面材及其他家具、建筑、装潢材料和配件;销售:装饰材料、包装材料、热熔 件;销售:装饰材料、包装材料、热熔胶(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胶(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务。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资产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