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anweiRubberItem Co.,Ltd.
(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下坑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发行22,700,000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03%,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24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070万股
1、控股股东叶继跃、张桂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份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 规定办理。
持股份自愿锁定及减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叶双玲、叶极大、
意向的承诺 张国方、叶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
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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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
的50%。
(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
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4、本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锁定期承
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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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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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减持和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减持和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270万股,发行后总股
本9,07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公司控股股东叶继跃、张桂玉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锁定期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叶继跃、张桂玉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叶双玲、叶极大、张国方、叶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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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