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142100000335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57 号文
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Anfu Batter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文明中路 1 号,邮政编码:231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21,11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立规范、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流通企业制度为目标,充分利用多年来形成的良好商誉和经营环境,努力为公司、股东和员工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为地方财政和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陈学高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75,265,407.18 元折自然人股 4,009.86 万股,占
总股本的 66.831%;
姚忠发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3,513,759.64 元折自然人股 187.2 万股,占总股
本的 3.120%;
姚明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3,513,759.64 元折自然人股 187.2 万股,占总股本
的 3.120%;
钱元报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夏留文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洪雪晴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赵启浒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陈伟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13%;
袁先朝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叶贵芝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孙玉琳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胡更生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朱锦华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袁玲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13%;
王成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13%;
周同江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戴光明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滕树能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金小龙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江水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13%;
李柏森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朱春花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胡迎生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方大春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李立东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周元灿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陶传进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卢卫坤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丁恒春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刘章宏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孙爱萍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孙晓俊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李正兵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金胜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13%;
洪四喜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王保新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577,743.17 元折自然人股 30.78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513%;
佛山森阳银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11,262,050.12 元折合伙企业持股 6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000%。
截至 2012 年 2 月 8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11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