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2-045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5.87%;其中首次授予 1109.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5.47%;预留 8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公司”)
上市日期:2015 年 5 月 29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2,680,000 元
主营业务:碳酸酯类溶剂、锂盐、添加剂及硅基负极等锂电材料产品,聚焦
新能源、新材料领域。
(二)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郭天明、于海明、周林林、张金楼、陈伟、侯家祥,独立董事徐春明、彭正昌、王清云。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是:高建宏、于相金、王晓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分别是:于海明、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
(三)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7,056,208,585.05 4,475,299,824.87 4,643,499,947.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78,405,919.29 259,791,875.52 308,453,101.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1,164,682,057.93 252,812,965.39 304,499,580.38
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4,689,609,218.61 3,279,988,398.87 3,240,056,532.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104,376,480.54 2,059,841,691.36 1,807,663,849.4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5.81 1.28 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5.75 1.25 1.25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83 13.43 13.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45.29 13.07 13.07
净资产收益率(%)
(四)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1、本公司的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二、本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5.87%;其中首次授予 1109.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5.47%;预留 8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人,包括: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已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草案公布时总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郭天明 董事长 100.00 8.41% 0.49%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54.00 4.54% 0.27%
郑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吕俊奇 董事会秘书 24.00 2.02% 0.12%
宋会宝 总会计师 24.00 2.02% 0.12%
丁伟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侯家祥 董事 24.00 2.02% 0.12%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 835.3 70.23% 4.12%
(258 人)
预留部分 80 6.73% 0.39%
合计 1189.30 100.00% 5.87%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1.84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1.84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