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8 月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 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
1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制,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和纳入管
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
纳入年度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2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选举产生、更换。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 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
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 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
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 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
4 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 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
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 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内 进出口。(最终以审批机关核定内容为
容为准) 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5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
程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7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8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召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9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告;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