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的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回购注销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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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杜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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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毛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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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王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