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6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26.1 万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
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 49 名激励对象 426.1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9 月 12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
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4、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 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18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
注:
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同。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可以适当调整样本。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且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 年 10 月 23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64 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 49 人,首次授予数量 426.1 万股,具体
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张建泉 副总经理 18 3.46% 0.02%
王晓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9.5 3.75% 0.02%
茹水强 副总经理 31.5 6.06% 0.03%
邢少鹏 副总经理 24 4.61% 0.03%
合计(4 人) 93 17.88% 0.1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3.1 64.05% 0.36%
(45 人)
预留 94 18.07% 0.10%
合计 520.1 100.00% 0.5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 30%以内。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30%
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30%
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50%,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
标企业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
于 9.3%。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60%,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
标企业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
于 9.4%。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70%,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
标企业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
于 9.5%。
注:
(1)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