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Dahao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5,100万股
数量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4日
发行后总股本 44,7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则每十二个月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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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分别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份;如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大豪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
本人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轻控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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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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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及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则每十二个月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分别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份;如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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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大豪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
本人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且非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内的情况时,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其中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本公司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大豪科技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其后6个月。
本公司证券部负责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在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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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满足的当日,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本公司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股份回购预案应明确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