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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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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目  录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1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 
议案二 关于公司股东业绩承诺完成补偿的议案......13 
议案三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4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举 1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1 名律师、1 名监事作为大会计票监票人,并提
  请会议通过计票监票人名单。
三、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关于公司股东业绩承诺完成补偿的议案

  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投票表决。
五、监票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六、休会,等待汇总网络投票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九、会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此事项已经过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鼓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以下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6、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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