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 2024-012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的内容详见附件。
除附件中所述条款修订外,公司还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部分制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制度,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其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附: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2024 年 4 月)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上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有关 (2023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规定,制定本章程。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新通联包装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新通联包装材料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方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方式为发起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注册号为:310113000269881。 9131000063154023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新增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九条 所有发起人出资时间均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一)遵守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