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股权回购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54,621,000 元
诉讼事项:公司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54,621,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0114 财保 253 号)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广益、戴晓雯银行存款 54,621,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判决和执行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回购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盟泽公司”)股权事
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
定区人民法院传票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沪 0114 民初
7467 号)。
本次诉讼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0114 财保 253 号)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广益、戴晓雯银行存款 54,621,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许广益,男,汉族,盟泽商贸股东
被告二:戴晓雯,女,汉族,盟泽商贸股东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54,621,000 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54,621,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7 月,公司与两位被告及盟泽商贸签署《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附件,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增资及受让两位被告股权的方式对盟泽商贸进行投资,合计 5,100 万元,取得盟泽商贸 51%的股权,同时,各方约定通过盟泽商贸共同开展食品贸易业务。
根据原告作为投资方与两被告、盟泽商贸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如原告持股期间盟泽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其他致使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盟泽公司或两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全部盟泽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第六条第 2 款第(2)项对股权回购款价格约定如下:“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①原告的全部投资款(即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整)及自实际缴纳或支付日起至两被告或者盟泽公司实际支付
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每年 6%计算的利息(单利),扣除原告 2018 年至 2020 年累
计获得利润分配(如有)后的余额;或②回购时原告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两被告由于刑事犯罪且已开始服刑,导致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触发《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判决和执行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